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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福利
1、女职工计划生育假期和待遇表(请参见相关文件)
2、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文件依据:国务院令[1999]第270号
3、职工假期与待遇
职工探亲假规定凡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须结婚满1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假期中,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附加工资照发。其他津贴和奖金停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归侨、侨眷职工探亲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及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及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给假20天或45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出境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假(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
境外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归侨、侨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也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凡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的,其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内探亲的同等待遇。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等的路费自理。
台属职工会亲假期与待遇:台胞、台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台湾或国外回来的配偶和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职工探亲假规定办理。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的台湾回大陆人员的亲属假期,可由本人申请,根据其亲疏情况,所在单位给予5至7天的假期。去外地会亲的,另按实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路费等由本人自理。会亲给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等待遇。
职工因私出境假期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虚假手续。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如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事假处理。退休、退职人员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假期内,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在国外的由单位保留一年。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游费和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现行规定标准发给。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单位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婚丧产假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给予3天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结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职工,可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晚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由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等自理。
(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符合晚育年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女方顺产的5天,难产的7天,应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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