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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用人
1、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相劳社[2005]29号
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监[2005]5号)文的精神和要求,现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着眼于基础性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服务劳动保障工作大局的必要举措。广大职工形象地说,劳动合同是各项劳动管理的牛鼻子。通过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预测预警和事先防范机制,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时间
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计算机信息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自2005年3月15日起实施,初始化工作一般应于2005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可结合全区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工作一并进行。
三、实施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在本区的部省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中止、恢复、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报告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受理部门
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受理。部省属用人单位以及跨省、跨设区的市的用人单位由苏州市劳动保障局直接受理。
五、实施办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报告程序软件(程序由用人单位从苏州劳动保障网免费下载或从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光盘)程序名:苏州市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由用人单位通过程序输入劳动合同信息后以报送软盘或U盘的方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信息管理初始化
初始化阶段,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已经签订有效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进行整理,通过程序输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和劳动合同情况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合同起止日等)后将数据软盘或U盘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日常劳动合同书面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终止、中止、恢复、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时应先安装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
3、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劳动合同情况后应保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打印并加盖审核章的报告表,作为已按规定书面报告劳动合同情况的依据。
六、实施要求
为保证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正常有效地运行,适应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应当运用电子化报告方式,依托劳动合同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实施动态管理。首先,必须做好劳动合同管理信息库的初始化工作,同时启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日常书面报告工作。
在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同时实施集体合同审核的信息化管理,在信息管理初始化时,应同时将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基本信息登记进入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并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作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按时报告。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的,将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政府诚信网上公示。
附:1、《签订集体合同情况统计表》;
2、《苏州市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须知》。
苏州市相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2、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相劳社[2005]30号
各用人单位:
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报送书面材料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认真主动做好报送工作。
附:1、《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
2、《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
3、《苏州市相城区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须知》。
苏州市相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按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也可以审查。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按照省政府第九十五号令《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
对无隶属关系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的审查,以其工商注册为依据,由注册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审查办法。定期审查为每年11月至次年4月进行。不定期审查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进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填报《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原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退回;其复印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审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一)劳动保障管理比较规范,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在《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作审查记载;
(二)用工情况变化较大,或涉嫌违法违规的,按规定进行劳动监察询问,或上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立案处理。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除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外,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查工作与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相结合,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资料库,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强化常年监控。未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用人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
第十一条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工作中,应统一使用《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计算机程序》及时将数据与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并做好总结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依法及时做好审查工作。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