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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此协议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案例:员工王某、余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某公司未按规
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该公司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区劳 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该案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王某、余某在该公司
工作的二年期间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称,未为他们参保的原因是在当初招用这二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另外签订了一份不与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并提供了不参加社会保险协议的原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过对该企业法人的耐心解释后,责令该企业应为这二名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指令,为这二名员工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六百零七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而本案中的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与这二名员工签订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
明显违反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之规定,侵害了这二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份协议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视为无效协议。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为二名员工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相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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